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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明电[2010]10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

  按照会议确定的关于抓紧解决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尽快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因遭受洪水袭击房屋倒塌的居民住有所居,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开展抗灾自救,重建家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城乡水毁房屋重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举全省之力,把切实解决城乡灾区群众住房保障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 “六路安居”工程,扎实做好灾后水毁房屋重建工作,使灾区人民住有所居,温暖过冬。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是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水毁房屋重建工作。

  (三)坚持与 “六路安居”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先行安排、因地制宜、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四)坚持从快从优、租建结合、集中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灾后水毁房屋重建工作支持力度,确保在冬季到来之前,保障全省城乡受灾群众都能住有所居。

  (一)关于城市水毁房屋重建工作。一是结合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组织实施。要组织指导受灾市、县政府从实际出发,对受灾家庭适当放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 “双困”家庭)认定标准。已建成和已购买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分配给受灾的 “双困”家庭。优先、及时向受灾的“双困”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适当提高发放标准。要充分利用发放租赁补贴结余资金,抓紧购买现房、平房、二手房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分配给受灾的 “双困”家庭。二是结合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要组织指导受灾市、县政府对已纳入201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受灾地块,优先改造,立即拆迁。对未纳入年度棚改计划的受灾地块,特别是受灾后造成大量危房存在的棚户区地块,可先调整改造计划,实施改造工程,后补办调整计划的相关审批手续。城市棚改回迁房要优先安置受灾的被拆迁居民。三是结合煤矿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对于受洪水冲击房子已不能居住的居民,经有关专家论证,调整安置计划,让这部分居民提前搬入煤矿棚户区新建小区。四是其他水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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