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在两区一市设立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三区五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机构设置
  分院实行分院院长负责制,由分院院长对分院的工作全面负责,统称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分院业务上接受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垂直管理,分院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分院设专职财务、业务人员数名。
  (二) 分院人员配备
  1、分院设院长一名,主持工作,负责分院的一切事务。
  2、财务人员二名,负责财务、办公室等后勤保障工作,可兼顾其他工作。
  3、业务人员一名以上,负责工程业务承揽、后续服务等工作。
  (三) 经费来源
  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分院的开办经费。日常运营经费按承揽业务分成的方式解决。
  (四) 实施步骤
  1、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分院筹备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行政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人事部门人员构成。筹备组具体负责分院设立等各项工作。
  2、负责分院初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采购等工作。
  (五) 运作模式
  1、分院实行其承揽的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提成。设计费提成用于分院人员支出、业务费、招待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运营费用。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不负担分院的任何运营费用和各种债务、担保。
  2、分院承揽的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提成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根据项目规模和难易程度以及分院工作贡献,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分院签订设计费用提成协议,具体项目具体商定。
  三、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各分院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分院院长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分院其他工作人员由分院自行确定。
  (二)各分院以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院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年审、税务登记。
  (三)分院的成立和运作接受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分院承接的项目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用户签订设计合同,设计任务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组织实施。
  (五)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分院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拨付。
  1、对分院的拨款内容包括成立分院的开办资金和分院承揽设计项目的提成。
  2、拨款流程:分院提出拨款申请→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核→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财务室审核→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审批同意→财务室拨款→分院收款后交回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收款收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