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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9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减轻患者负担,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控网络。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我省多年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修订下发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49号,以下简称《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我厅《规定》要求,加快各级质控中心建设步伐,力争在2012年底前,在全省逐步建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导、各级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为平台、院内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为主体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网络体系,其中省、市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涵盖所有二级诊疗科目,全面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对象的监测、指导,实施医疗质量全程动态控制与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要全力支持中心工作,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其完成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各项任务;各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结果,要举一反三,查找原因,及时纠偏和整改。省医院协会要加强对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与指导,落实监督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所确定的互认原则、互认内容、互认机构范围以及互认工作要求,积极开展互认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互认项目,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医疗质量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推动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医学检验、检查的质量管理与控制,落实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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