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对历史上已办理土地证的宅基地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的项目,由镇政府报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村民应持有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科学引导村庄建设
目前我省村庄规划的覆盖率还很低。各级政府要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正常工作议程,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力争2012年前,完成50%以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4年前完成全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对于城郊镇郊结合部、公路道路两侧、旅游景区周边的村庄和位于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村庄,要抓紧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和挖掘村庄旅游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家庭旅馆、餐馆等旅游产业,培育乡村旅游业发展,引导农民向第三产业就业。
(四)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并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在乡镇、村庄从事建筑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村镇建筑施工资质审查登记手续。 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5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5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庄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大力宣传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村镇各类违章建筑
各地要切实维护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防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组织拆除、不向违章建筑包括小产权房提供水、电、气,不向未报批建筑项目供应水泥等建筑材料和落实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等措施,营造整治村镇违章建筑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