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鄂安[2010]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从2010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净化市场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时间和工作重点
(一)时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妨碍公务、抗拒安全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