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流拍财产变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应买申请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变卖工作完成后3日内退还;变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3日内退还应买申请人。
  第十三条 变卖成交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执行款移交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变卖未能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成交的或自变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申请登记买受该财产,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移送材料退回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如有中止、终结变卖程序的事由发生,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执行机构通知后,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中止变卖程序的情形,应暂停变卖工作,待执行机构书面通知中止变卖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变卖程序;对于终结变卖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将移送材料退回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选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变卖工作,对于发布变卖公告、召开公开变卖会,应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同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执行机构的变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同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法院组织变卖,不收取变卖费用,但因变卖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先行预交或在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变卖中发生的实际费用,是指为该次变卖所实际支出的公告费、展示费和场地费等合理费用。
  扣除实际费用,应报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终结流拍财产变卖程序后,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将变卖程序中的工作材料装订成册,并制作移送清单,一并移交执行人员归入执行卷宗。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具有监督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