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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90号)


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新港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鄂文〔2009〕33号)精神,加快武汉新港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在符合武汉新港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武汉新港项目建设用地。

  (一)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对武汉新港项目在土地规划调整、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接以及落实土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快征地、搬迁、腾地工作进度,及时供地并监督开工。对涉及存量建设用地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好土地腾退以及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土地供应。

  (二)对纳入武汉新港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各相关市用地计划指标,在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的统筹下,纳入各相关市用地计划统一管理;依法占用耕地且不能在本地实现占补平衡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依法占用基本农田且不能在本地调整补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按规定调整补划,并对本地和补划地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进行相应的核减和增加。

  (三)武汉新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重点用于武汉新港规划区域内的相关项目。

  (四)武汉新港规划建设的公共码头及其他公益性港航配套项目用地,除按现行政策采取划拨方式外,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协议出让价格应比照项目所在地相关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五)支持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根据需要建立本区域内的投融资平台,并可参与本地武汉新港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纳入储备整理的土地数量和范围由各市与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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