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由财政拨款,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其它保障性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销售和租赁管理,开发建设通过招标形式,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4.坚持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范围和标准,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状况相适应,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低收入标准以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以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5.坚持全方位,多渠道保障的原则。用廉租住房来保障长期或暂时买不起住房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用经济适用住房来保障买得起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住房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用集体宿舍来改善我市农民工居住条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及面积标准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自2008年起,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我市城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在“十一五”规划期内,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房源
市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2.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三)廉租住房建设
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套建设厨房、厕所和给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