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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主要包括:

  1.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得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3.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8.直管公房出售、拍卖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9.其他资金。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1.货币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实物配租。市房产局对已登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局按规定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家庭负担。

  3.租金核减。对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六)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市房产局建立我市城市保障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按规定腾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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