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2008年底前,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渡办法划定;自2009年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我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优惠和支持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要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购房者可以优先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其申请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建设管理
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选址上,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我市现阶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