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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单位实施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房改办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社会家庭出售,或由市房产局按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

  加大我市危旧房改造力度,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将改造更新和保护利用相结合,切实做到在拆除改造中保护,在保护利用中更新,在更新延续中拓展。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旧房改造计划,各城区政府负责制定年度危旧房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用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市建委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分布,安排建设计划和指标,引导用工单位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的数量及分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政府指导价的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合理布局、精细设计、确保质量,并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三)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1.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统筹协调,按照我市住房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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