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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监管制度。市建委会同国土、规划、房产、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我市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监管制度,严格把好住房质量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危旧房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加强监督,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项目业主、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2.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布制度。涉及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建设、管理信息,包括发展规划、建设计划、保障范围、申请条件、工作程序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住房保障资金、用地保障制度。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我市对下辖的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保证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按照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应当在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确保我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类住宅建设顺利进行。

  (三)落实目标责任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签订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对年度考核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全市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严格监督检查

  健全公示、评议、举报和奖罚制度。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及其它渠道进行资格公示。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通信途径,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举报人员信息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对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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