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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25号)


  《成都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9日

成都市消防条例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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