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机制,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和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提高执行力,促进文明执法和高效服务。
  第三条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督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督察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 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督察机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察队,督察队是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内设督察组。
  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辖工商系统的督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选派公道正派,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公务员组成督察队伍。
  第七条 督察机构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察工作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督察机构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交办的重大或特殊的督察事项,直接对局长负责。
  第八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督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督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
  (二)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安排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专项整治及局党组(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