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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基建和房屋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挂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与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合署,市副局级)。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划、政策,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穗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区、县级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全市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局内设2个处(副处级)。

  1.登记处(与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承担民间组织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稽查处。

  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穗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民间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

  (五)优抚处。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报批、发证和抚恤金发放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发证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五老人员”的补助、优待工作和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六)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双拥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培养、推广双拥共建典型;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和双拥创建评比命名表彰活动;组织、指导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级双拥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协调驻穗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办理或接待军人和群众有关双拥政策和军政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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