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置处(挂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承担军用供应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八)救灾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办灾情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产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全市对口扶贫支援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九)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社会救助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相关救助政策。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政策、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管理市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服务信息化工作;提出全市性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管理服务建议,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和街镇民政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挂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街(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管理;指导区、县级市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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