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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国家安监总局于2010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国10个省(区)的85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情况进行了检测调研,发现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诸多化学毒物,高毒物质危害十分严重。经检测,每个企业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普遍超标严重,特别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等4种高毒物质超标更为严重,其中苯超标的企业占89.0%,最高超标121.5倍;甲醛超标的企业占76.9%,最高超标116.0倍;苯胺超标的企业占70.0%,最高超标130.1倍;二异氰酸甲苯酯超标的企业占77.3%,最高超标3.1倍。这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在全国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
  经初步统计,本市共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1764家,遍布12个区县。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害治理的阶段工作目标
  (一)第一阶段。2010年8月开始到2011年3月底,督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高毒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危害治理措施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达到危害治理措施要求且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二)第二阶段。到2011年8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管理权限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危害治理的重点环节主要措施
  强化和落实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危害治理主体责任,提升高毒危害防治水平,重点抓住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
  (一)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要求,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胶黏剂;二是要进行工艺改革,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从源头上降低高毒物质危害;三是要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四是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五是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六是存在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载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七是必须为从事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八是必须对接触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并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九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接触高毒物质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十是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劳动用工、工伤保险、环境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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