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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和遏制区域之间拉抢税源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实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后的新开发项目、外埠开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所实现的税收,严格实行属地纳税。

  二、2010年7月1日前,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税收按原渠道交纳;2010年7月1日之后,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税收均在项目开发、施工所在地纳税。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开发、施工的项目,财务核算只能使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开具发票,对外埠或其他区域开具的营业(销售)收入发票,税务机关不准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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