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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5.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

  (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

  (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8月中旬-8月底,各地对辖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到位。

  (二)9月份,对辖区内的涉危企业进行排查和现场检查,对照检查表要求(见附表1、2),对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各地要汇总上报本辖区进行督查的企业名单,按照格式上报本地检查、整改情况及总结报告。

  (三)9月-10月,省环保厅将采取抽查的方式组织对各地落实工作情况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现场督查,填写检查表,并将有关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根据环保部相关督查中心安排,迎接督查中心抽查。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环保厅成立以周歆昕副厅长为组长,污防处、省固管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同志为组员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督查工作小组,具体人员由污防处、省固管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指定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负责对各地的督查和现场抽查工作。

  第一组:组  长:程新华

  负责区域:武汉、黄冈、黄石、鄂州、咸宁

  第二组:组  长: 唐必武

  负责区域:孝感、随州、襄樊、十堰

  第三组:组  长:高水生

  负责区域:仙桃、潜江、天门、荆州、宜昌

  恩施和神农架主要采取自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总结。

  (二)责任分工

  污防处负责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督查和现场抽查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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