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市政)部门科学确定回用水的价格,细化回用水使用的具体规定。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加大对现有城市供水设施的改造和管理,不具备开展回用水条件的,要抓紧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到2010年年底,太原市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40%,其他省辖城市不低于20%。
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工程。加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制定超量减排资金奖励政策,并在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引导企业主动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推进电力、冶金、焦化、煤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工程;抓好食品酿造、酒精、制药等涉水企业以及汾河流域排水企业达标排放基础上的深度治理和污水回用工程,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向社会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及其环境信息,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环保监察的主要内容,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现有生产企业至少要达到本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标准。
四、严格环境监管,保障设施运行
将“保运行”作为2010年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采取环保人员驻厂监管、在线仪表远程监控、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的方式,全程、全天候监控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已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完善,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全部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所有电厂脱硫设施和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环保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规定,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6月底前完成所有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和联网运行的验收。进一步规范在线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管理,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将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在日常环境执法行动中,提高对污染源的监控水平。
加强污染减排工程环境监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加快减排工程环保验收。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投运减排工程的环保验收,整体工程不具备条件的,开展减排工程单项验收,确保已形成的减排量得到国家核查认可。
强化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监察监测系数不低于1.8。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企业生产设施应同时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旦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恢复正常,并依法查处,加倍予以处罚,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物价部门扣减脱硫电价,给予脱硫电价1-5倍的罚款,同时环保部门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避免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更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