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255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关于集中开展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迎接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迎接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大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公路服务能力,优化城乡人居环境,以顺、畅、洁、美的公路环境展现中卫市的发展,我市决定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进行集中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中宁、海原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市(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卫市公路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冯旭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治理工作在市政府和各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及各部门的配合下开展。
(二)工作职责
1、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为公路环境整治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公路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治理现场的具体清理工作,并将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政府报告。
2、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单位做好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并配合具体实施单位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后期的长效管理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3、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秩序,配合具体实施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对逾期不清理、阻挠、妨碍整治工作的钉子户、违法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管制,配合具体实施单位进行集中治理工作,对堵塞交通、破坏公路整治秩序的车辆及随意在公路上停放的违章车辆予以处罚,确保公路的交通秩序。
5、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单位清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及擅自占用的公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