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及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部门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承接境外客户委托,提供会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可以申请认定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
第六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实到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三年内持续经营、未因违规违法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历次考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