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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航运物流金融发展促进我市现代航运物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三、创新航运、物流业信贷融资模式

  (一)加大对航运、物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建立金融机构与航运、物流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与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航运、物流业的信贷支持,扶优扶强扶新,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对上规模、成长快、业态新、有市场、讲信用的航运、物流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给予更多优惠与便利。健全航运、物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物流企业的信用贷款规模。

  (二)发展以动产质押为基础的物流银行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物流服务商联手,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存货质押、仓单质押、保兑仓、统一授信等增值服务。积极支持本地仓储企业争取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资格,为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鼓励仓储企业开展仓储货物质押监管业务,对专业从事第三方监管的企业给予适当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降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成本,使动产质押贷款能适用更多中小企业。

  (三)发展应收款、专用设备等资产支持的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针对航运、物流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保理、质押产品和船舶、车辆等专用设备抵押信贷业务,盘活航运、物流企业的存量资产。应收账款、船舶、车辆等登记主管部门要根据金融机构及航运、物流企业需要,简化抵押登记手续,在防范风险前提下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单船公司项目融资、预期运费收入转让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

  (四)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对核心企业进行统一授信,通过核心企业担保,将贷款发放给上、下游企业,实现供应链物流和资金流协调平衡。

  (五)完善航运、物流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及同业组织加强合作,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情况,发展物流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探索组建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资金,为物流企业融资提供信用增级支持。鼓励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航运、物流企业的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产品,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创新船舶贸易保险产品,尝试开展以船舶抵押为担保的出口信贷保险业务。

  (六)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支付结算和融资支持功能。鼓励第四方物流运营主体借助所掌握的会员信息、交易情况等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支付结算、信用增级、融资补贴、应收款质押贴现等增值服务,在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活跃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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