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发挥融资租赁的作用。鼓励航运、物流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大型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等的融资问题,通过返租方式降低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支持船舶制造及物流服务龙头企业设立专业的航运、物流融资租赁公司。
四、拓宽航运、物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航运、物流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引导竞争实力强、资质等级高、企业规模大、经营业态新的航运、物流企业提升资本经营意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对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企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精神给予政策支持,妥善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的疑难问题,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安排土地指标。
(二)鼓励设立航运产业发展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龙头企业发起设立航运产业发展基金,募集民间资金,专门投资于港航、物流产业发展。
(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引导航运、物流企业增强与资本战略对接的意识,通过吸引、运用股权投资以提升自身实力和管理水平。
(四)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航运、物流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市场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对于中小物流企业,可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利用信托平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五、大力发展航运、物流保险
(一)完善航运保险市场。推动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港航企业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积极引进专业背景的内外资航运保险、再保险公司和国外成熟的航运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试航保险、船价保险、运费保险和船队保险等多种航运保险产品。
(二)建立保险业与航运、物流企业定期会商机制,了解企业保险服务需求,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年度赔付率等指标给予适当费率优惠。
(三)营造公平合理的航运、物流保险市场环境。规范保险市场,提高保险费率透明度,制止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价格同盟等违规经营行为,引导保险公司为航运、物流企业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利的保险服务。
六、建立健全航运、物流金融专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