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人监督的原则。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全面监督、客观评价企业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经营成果、发展趋势和企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分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平台,兼顾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监事会的工作需求,争取一次审计实现多重目标,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问责的原则。责任追究是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的行为,是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强化问责,促进企业负责人正确、审慎使用权力,推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
(五)成果共享的原则。审计成果运用是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考核、任用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手段,通过审计成果运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分级负责,构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分级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决定、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市国资委管理(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董事会选聘的总经理、企业副职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对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和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为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市国资委在坚持“凡离(职)必审、凡退(出)必审”的基础上,即: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企业退出一级层面管理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管理(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审计机制;同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好企业审计工作。
企业应当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认真做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相关人员经济责任,不得兑现离任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