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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二、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规划设置与建设,明确功能定位
  ㈠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镇(街道)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区(市)城区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房屋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且必须做到四室分开,基本装备要按照市卫生局规定的标准合理配备,不断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保证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区(市)卫生局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规范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镇( 街道)卫生院统一冠名为××镇(街道)(中心)卫生院。镇(街道)卫生院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但必须确定镇(街道)卫生院为第一名称。村卫生室统一冠名为××镇(街道)××村卫生室;推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区(市),其社区卫生室统一冠名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的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村卫生室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㈢明确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镇(街道)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受区(市)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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