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工程建设用地的通告
(郑政通〔2010〕18号)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工程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08〕637号),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81.8194公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黄河以南、八堡村以东、石桥村以西、贾鲁河以北、107辅道两侧。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柳林镇:大贺庄村20.3927公顷、小贺庄村29.4445公顷。
2.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29.6182公顷、石桥村2.364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8月20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