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文[2010]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 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