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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抓好创业载体建设。今年建成10个大学生创业园、5个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和10个大学生创业意识教育基地,构建并完善全市范围内的大学生创业平台体系。

  6、多方提供资金扶持。对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及税收优惠;在我市认定的创业园区(基地)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在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训政策范围内,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创业实训计划,创业实训期间享受与就业见习实训相同的政策待遇。2010年度,对高校毕业生年内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对创办企业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4000元。

  7、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在高校毕业生中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培养高校毕业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构建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为创业毕业生在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一体化运作和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市场招聘、企业形象宣传等服务。

  8、积极倡导自主择业。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代理服务,在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做好保障。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做好困难群体帮扶

  9、坚持保底安置。对南京籍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确保当年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10、实行政策倾斜。用人单位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11、加大推荐力度。未就业的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可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岗位推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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