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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市区河段垂钓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将市区河段垂钓行为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畴进行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垂钓是指以娱乐为目的,在河堤、道路等市政设施上,使用钓杆等钓鱼工具在市区河段进行钓鱼的行为。

  第三条 市民垂钓应到规定垂钓区内垂钓,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和航道安全。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为满足市民休闲垂钓需要,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区交通、行人、航道安全的同时,市政府设立垂钓区和禁钓区。

  禁钓区:市区所有桥面及新建成的亲水堤(排污渠面);武江五里亭桥西面至北江桥西面、浈江南路与南韶路交界处至北江桥、市区小岛范围从西河桥东面向南至海关接浈江风采桥西面的所有河堤及河面。

  垂钓区:除前款规定的禁钓区外,其余河堤(不含新建成的亲水堤)为垂钓区。

  市政府今后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禁钓区和垂钓区。

  第五条 禁钓区采取联合执法和独立执法模式进行管理。联合执法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独立执法由各部门依据管理职能自行组织。

  破坏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垂钓行为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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