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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

  垂钓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垂钓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通航安全的垂钓行为,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河堤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垂钓区内垂钓;

  (二)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三)不得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向河流抛弃、倾倒废弃物;

  (五)交通工具、垂钓工具须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六)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七)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市区河段及河堤岸边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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