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确认,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分流安置。此项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七)总结评估,检查验收。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逐一开展考核验收。此项工作2011年1月份完成。
以上步骤,各地结合实际,可同步开展,也可交叉进行。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各级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纪检(监察)、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县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立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确保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药品供应断档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竞聘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分流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宣传导向失误而引发不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的岗位特点,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1: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接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农村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 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 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 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管理体制。
2.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执行。核定的编制仅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