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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岗位人员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预算管理,强化收支分析。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同时,为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在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充药品(另文发布)。

  2.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3.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1.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需要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2. 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所需的补充药品,按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试点过渡办法,由县级卫生部门通过招标药品经营企业组织供应。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制定需求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经“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制定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集中采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药品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招标采购计划,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集中统一采购。

  3. 药款结算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送到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在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和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及时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1.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2. 中标药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

  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省、市、县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行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9:
关于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一)明确改革范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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