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