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设区市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三、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实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现行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明确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