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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

  (二)合理性评估,即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估,即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即设定的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评估,即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完善性评估,即设定的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效果评估,即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机关组织与文件实施有关的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法律经济社会方面的专家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以及实施部门、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重要的或综合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具体工作,由政府(管委)法制部门会同主要实施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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