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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二)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清欠力度,同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商品房开发且未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要根据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对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十三)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禁囤地或变相囤地,严禁违法违规用地和炒地。要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从源头上做好防止土地闲置的工作。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外,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出让。对恶意囤地炒地、拒不开发的,除依法从严处罚外,同时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防止以迟延开发谋取不正当的地价利益,切实防止发生不公平的房地产竞争。
  (十四)严厉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禁招拍挂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严禁在投标、竞买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严禁围标、串标、要挟投标和假投标,对围标、串标以及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中标和竞得资格;对以要挟投标和假投标扰乱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土地出让市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有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增强销售的透明度
  (十五)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要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许可人的责任。房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包括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房产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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