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六安城区小街巷市容景观提升工程的通知
(六政办[2010]92号)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整体提升城市品位,有效推进块状整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施六安城区小街巷市容景观提升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金安区、裕安区各抓集中连片的5条街巷(见附表1),城区8街1乡各抓1条辖区内的重点街巷。主要任务是:整治“五乱”(广告招牌、工商摊点、出店经营、乱搭建、乱挂晒);立面出新;实现“三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整治导则
(一)户外广告
1、平式招牌标识设置
(1)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2)招牌标识应设置在建筑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高层建筑底层招牌标识高度不超过1.3m,多层及低层建筑招牌标识高度不超过1.1m。
(3)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设置招牌标识。如确需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的实墙面上,不得遮挡窗户;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时,各单位招牌、标识应在建(构)筑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4)招牌标识应设置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应采用自发光材料或内透光形式。
(5)同一道路或相邻招牌标识设置,其大小、形式、位置、颜色、照明整体效果应基本一致并整体和谐。
(6)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标识,离墙面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m。
2、竖式招牌标识广告
严格控制竖式招牌,如确需设置,应遵照以下规定:
(1)竖式招牌标识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高度不得大于9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2)竖式招牌标识宜采用霓虹灯、LED亚克力灯箱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兼顾白天及夜间景观效果的协调统一。
3、“牛皮癣”清除并落实长效管理。
(二)工商摊点
1、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小街巷宽度在4米以内的严禁摆摊设点;4米以上7米以下街巷,适当限制摊点种类;7米以上街巷提倡布置摊群点(巷口10米外)。
2、小街巷摊群点要达到“五统一”(统一定点、统一制式、统一垃圾容器、统一经营时间、统一管理)。
(三)出店经营:以门为界,坐商归店。
(四)乱搭建:拆除,尤其是影响公共安全,影响市容观瞻的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