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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太原市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工作体制。在市领导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跟踪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原则

  (一)“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原则。公办初中学校要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规模、未经批准提前招生和举行招生考试。严禁违反规定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

  (二)“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原则。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实行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学校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制度。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初中招生考试。

  (三) 切实做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原则。努力增加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数量,优化接收学校布局布点,统筹安排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

  五、分配及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城市范围内的公办中学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初中,实行中小学相对就近、按小学毕业生户籍、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升初中办法。

  2.非本学区范围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学生不得择校。

  3.户籍、住址分离的小学毕业生,也可由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生不得择校。

  4.根据个别市辖区公办初中学校容量不足,不能满足本区域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需求的实际,市教育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区公办初中计划招生范围。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招生计划组织实施。

  5.严格执行严禁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原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对外县(市、区)小学毕业升初中学生进行择校分配。

  6.各县(市、区)农村小学毕业生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直升本乡镇初中就读。

  7.办有小学、初中的企事业单位,本单位职工子女小学毕业生一律升入本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在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毕业的其他单位职工子女,经监护人申报、接收学校同意,可升入该企事业单位初中,享受与该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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