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也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民办初中学校正式录取且与民办学校签订正式协议的小学毕业生,不再分配公办初中学位。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外来人口具备“四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监护人流动人口婚育证,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监护人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的,小学毕业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2.外来人口子女也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民办初中学校正式录取且与民办学校签订正式协议的外来人口子女,不再安排公办初中学位。
3.办有初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在本单位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子女到本单位所办初中学校就读。外来人口子女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与本地、本单位学生同等待遇。
(三)两所外国语学校招生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初中新增2个班的招生计划纳入所在区域公办初中学校分配。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其他初中招生计划仍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另定。
(四)民办学校初中招生
1.各民办初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坚持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原则,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并张榜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2.各民办学校应在小学毕业生分配升公办初中工作之前完成招生,按要求将自愿选择到本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准确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凡已被民办学校正式录取且与民办学校签定正式协议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学校分配。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不得低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五)其他初中招生
1.部分学校招收优秀运动员和艺术团团员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收人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只能进行体育、艺术相关专业测试,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
2.随班就读的残疾小学毕业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或转入特教学校办法安排,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残疾少年入学。
六、工作要求与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