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市级领导小组在本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乡(镇)总数的50%。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县、乡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重点检查方案,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市级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检查方案和分片负责要求,组成由片区或单位负责部门牵头的检查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分管地区或单位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分工见附件2)。
各县(区、市)、乡(镇)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市级分片区负责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8日-11月30日)。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县(区、市)级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级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上报省级领导小组。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专项清查工作实行市级领导小组领导下,分片、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一是统一领导机制。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二是分片工作机制。市级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牵头负责一个县(区、市)的指导、督促和重点检查等工作。三是协调配合机制。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需要解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解决。重点检查阶段,监察、纠风和审计部门应及时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按照重点检查方案做好分片区重点检查的同时,还应根据市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派人参与其他片区的检查。四是定期通报机制。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分片区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清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