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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通知(试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通知(试行)
(2010年8月2日 粤司〔201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市、县(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省厅决定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司法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厅决定委托或下放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有以下五项:

  (一)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的批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二)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六项职能,即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其中除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外,其他各项职能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初审权和对司法鉴定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调查权”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三)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六项职能,即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其中除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外,其他各项职能以及对“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的初审权和对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调查权”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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