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费标准。行权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须在制度文本中明确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十)监督检查。制度文本中可写明“执行局按照统一标准制订的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文本中可写明“执行局按照统一标准制订的责任追究办法”。
制度文本应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开公示、收费、送达等主要程序和办理时限制成流程图作为附件。
上述内容及具体要求,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司法权、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行政权的行权事项,可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四、配套制度
市直部门要与“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相适应,制订必要的配套制度。
(一)处(局)务会制度。一是明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二是明确会议的决策权限。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事,不得违背制度规定的裁量标准,弃置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和招投标的合规结果,另行确定授权对象。三是明确决议形成的程序。四是明确会务工作的要求。重大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要制订统一的格式文本,规范记录与会者的发言,特别要记录不同意见。
(二)专家评审制度。一是明确应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权事项。二是按管用分离原则确定专家产生的方式,包括专家提名和管理的机构、专家条件和资格、专家库的建立等。专家库中要有足够比例的系统外、区域外专家。尽可能利用相关专业的国家专家库,也可按系统组建专家库。三是明确行权事项评审专家的随机抽选方式和抽选时点。四是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专家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六是明确专家评审结论的形成和表达形式,如票决或依据量化打分的分值。七是明确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处(局)务会决策要以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为依据。
(三)规范招标、拍卖制度。一是对本部门涉及的招标、拍卖的范围和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二是制订在招标、拍卖等活动中,实行权力分解,监、管、办、审分离的制度。三是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实行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公开透明交易的具体办法。四是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五是细化防范权力介入、不正之风干扰的制度措施。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查、标段划分、专家抽选、标底设置、评标定标、招标代理、保证金缴纳等行为,避免围标、串标、转包和权钱交易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