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林〔2010〕89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获得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审核同意或批准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就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市林业局、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或批准、准予其从事林业特定活动的事项。
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场所等基本情况;(二)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情况;(三)被许可人对许可决定执行的情况。
二、时间与步骤
从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包括被许可人自查和我局组织核查两个阶段。
(一)通知发放阶段(8月10日前)
拟定开展林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通知和自查表(详见附表),并将检查通知下发被许可人或者由被许可人在“绿化市容网”(http://lhsr.sh.gov.cn)上下载通知文件以及相关表格。
(二)被许可人自查阶段(8月12日-8月31日)
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核对填写表格(见附件),请在2010年8月31日前,以书面邮寄(传真)和电子版方式反馈。
(三)核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
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植物检验检疫就反馈的自查表格,结合实地情况进行核查。
三、有关事项
各单位、个人要重视林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原申请事项和所附核对表格填写相关内容,按时反馈,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一:关于野生动植物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自查表及样表(略);
附件二: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情况自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