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
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5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影响较大、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