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安培函[2010] 12号)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受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的具体工作。根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 册
(一)初始注册
1、凡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方式:初始注册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
现场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中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请复印完整);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注明姓名并将2张粘贴到身份证复印件上。其中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
(6)2008年度(含2008年度)以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0年度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需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1、凡2007年、200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延续注册;
2、申请方式:延续注册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
现场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中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