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月以来,我省一些地区遭遇持续高温天气,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着力维护全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指导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在高温天气期间,各地要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科学安排高温暑期的生产进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的供应,注重改善生产一线,特别是户外一线作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高温作业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因生产需要,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顺延、缩短工作时间,防止出现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高温津贴制度
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6-10元的高温津贴,具体津贴标准按本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加强与卫生、安监、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制度,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要认真核实情况,妥善加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生产服务一线以及露天作业场所,实地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