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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0]2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2号)要求,在全面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民办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部门的指导作用,负责配合区县政府,指导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加直接、具体、有力的帮助和指导,确保民办学校的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顺利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消防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区县分局配合区县政府做好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配合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对违法建设进行取缔。配合区县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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