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改造范围包括老城区成片改造、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改造、老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
(二)综合改造地块原则上应为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城镇改造,需征收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征收后剩余零星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改造的,由市政府依法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收回其使用权。
(三)拟综合改造地块集中连片占地面积原则上在1公顷以上。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为影响城市规划布局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列入改造的地块。
五、实施程序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全市老城综合改造规划。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摸底调查,充分分析评估后,对符合老城综合改造范围的列入改造项目库,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实地踏勘。
(三)各区根据综合改造规划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项目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及基础资料(地形图、拆迁户数、费用概算及影像资料等)。
(四)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老城综合改造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下发所在区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区据此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纳入老城综合改造项目库,列出改造时间表。
(六)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老城综合改造项目批复,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核。
(七)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办理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
(八)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所在区政府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测算,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具体负责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包干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时完成拆迁任务,费用可由项目招商单位先行支付。
(九)改造项目可以拆迁成本价与招标、拍卖、挂牌前期费用之和为起始价,通过招拍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十)项目实施单位取得土地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采取“一站式”办公方式,将项目前期主体的所有证件变更为项目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