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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城综合改造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十一)城中村改造可由村(组)自行筹集资金改造,也可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所在区政府会同有关单位统一拆迁改造,村(组)也可以入股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应一次性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六、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供应
  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在扣除国家和省计提各项基金后,将项目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预算列支安排下拨区政府,作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含安置房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补足,结余部分奖励给区政府。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由土地竞得人代建,建设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支付。
  拆迁私有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可以试行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进行还原安置。属于租住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老城综合改造项目,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采取以现状为供地条件并承担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进行出让。
  七、优惠政策
  (一)综合改造地块安置房建设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安置房上市不受时间限制,免缴土地收益金。
  (二)综合改造地块内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享受《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淮府[2008]63号)。
  (三)旧小区综合整治按照《淮南市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淮府办[2002]44号)文件实施,享受《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淮府[2008]63号);对整治达标的,市政府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四)综合改造地块城市路网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淮南市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三年提升计划(2009-2011年)》的,由市政府组织配套实施。
  (五)综合改造地块剩余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淮府办[2007]71号文件办理,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扣除各项基金后,在3个月内通过预算列支安排下拨所在区,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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